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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婵遭网暴已报警!律师:网暴者可能面临“赔钱、拘留、坐牢”
来源: | 作者:首信 | 发布时间: 2026-04-09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遭遇网络暴力一事引发广泛关注。4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发布声明称,网上出现针对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及不实信息,中心已与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目前,广东省体育局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不管涉及任何人”“绝不姑息”——游泳中心声明的强硬口吻,既表明了打击网暴的坚决态度,也凸显了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已介入,训练中心已报警。网暴者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制裁?一文说清。

近日,跳水奥运冠军全红婵遭遇网络暴力一事引发广泛关注。4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发布声明称,网上出现针对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及不实信息,中心已与广东省体育局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目前,广东省体育局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不管涉及任何人”“绝不姑息”——游泳中心声明的强硬口吻,既表明了打击网暴的坚决态度,也凸显了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

作为一名律师,我想从法律专业角度,为读者梳理一下:网络暴力到底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全红婵事件中,那些肆意辱骂、造谣的网暴者,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一、民事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网络暴力首先侵害的是运动员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具体到全红婵事件:如果网暴言论包含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如编造“耍大牌”“不服从管理”等),属于诽谤;如果包含肆意谩骂、贬损人格(如人身攻击、侮辱性称呼),属于侮辱;如果涉及“人肉搜索”并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则同时侵犯隐私权。

受害方可以怎么做?

第一、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请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的实名认证信息,以便锁定被告。

二、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对于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网暴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打击网暴最直接、最快捷的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当网络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越行政处罚范畴,就进入了刑事追诉领域。这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一、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算“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特别说明:侮辱罪、诽谤罪通常属于“亲告罪”,即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例如损害国家体育形象、影响重大赛事备战),公安机关可以主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全红婵作为国家奥运冠军,这一路径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如果网暴行为涉及“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运动员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

如果为了蹭炒热度、推广引流,利用网络账号推送、传播网暴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第四、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四、平台也有责任。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也承担相应的治理义务。根据2024年8月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义务。对于涉网络暴力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删除、限制传播、封禁账号。如果平台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

五、针对全红婵事件的法律评估。

就全红婵所遭遇的网络暴力而言,相关行为人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民事层面。全红婵可提起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行政层面。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对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或散布隐私的行为人作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刑事层面。如果相关网暴言论的点击量、转发量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如5000次浏览或500次转发),或者对运动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行为人可能面临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追诉,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鉴于全红婵为国家奥运冠军,若网暴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体育形象,还可能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

六、给网暴受害者的维权建议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网络暴力,请记住以下关键步骤: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公证保全、截图录屏、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点击量、转发量等关键数据。不要等对方删帖了才后悔。

第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公然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的行为,直接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网络侵权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对受害人非常有利。

第四考虑刑事自诉。如果情节严重(如转发量达标或造成严重后果),可向法院提起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要求平台履行义务。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提供侵权人实名信息。如果平台拒绝或拖延,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网络暴力绝非“法不责众”。我国现行法律已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构建起对网络暴力的全方位规制网络。那些躲在屏幕后面肆意辱骂、造谣、人肉搜索的人,面临的绝不是“删帖了事”,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追责——赔钱、拘留、判刑,一个都跑不了。

全红婵所在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明确表态“不管涉及任何人,一经查实都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不仅是对一名运动员的保护,更是向社会传递一个鲜明信号: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句恶语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愿每一位公众人物,乃至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免于被网络暴力的伤害。

尚响军律师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成都市检察系统“益心为公检察云”公益诉讼志愿者

成都市律师协会金牛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援助律师

成都东部新区、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援助律师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

“智汇刑辩”创始合伙人

微信公众号“刑事全覆盖”、“民事法典”创始人

联系电话13036670168,微信15390431361

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曾在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在刑事、民商事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公众号“刑事全覆盖”、“民事法典”吸纳粉丝数万人。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及个人日常法律风险防控等,代理案件遍布四川甘肃新疆西藏、陕西、上海浙江河南河北湖北贵州内蒙古重庆江苏、安徽、青海、广东全国各地,多次取得刑事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由重罪到轻罪由重刑到轻判二审改判等结果。

在积极办理委托案件的同时,尚响军律师始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每年接受成都市、成都东部新区金牛区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评价。

尚响军律师亦积极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秉持专业视角多次接受封面新闻、四川法治报等媒体采访,参与法治解读,传播法律知识。

此外,尚响军律师热心投身公益事业,担任成都市检察系统“益心为公检察云”公益诉讼志愿者,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并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以专业力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执业以来,尚响军律师始终秉承“每一场生命、财产、自由的托付,我们都全力以赴”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附部分亲办案例:

——【青海】 某盗窃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尚响军律师二审介入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中,一审法院采纳尚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后,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为当事人减轻刑期十年两个月

——【新疆】 某交通肇事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刑),尚响军律师二审介入后,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因为当事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一审判决后也未被羁押,二审改判缓刑后,为当事人免去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四川】 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被指控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尚响军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全案做无罪辩护,在审判阶段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合议庭两次延期审理,近期,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尚响军律师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罪,仅认定其犯罪金额为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贵州】 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河南】 某电信诈骗案,涉案人数近百人,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冒充警察涉嫌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强奸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上海】 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主要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川】某强奸案(轮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采纳尚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其不够成轮奸,改判有期徒刑九年

——【四川】 某未成年人(多人)强制猥亵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已解除强制措施

——【四川某贩卖毒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经过和承办人的充分沟通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00余克毒品在审查起诉阶段仅认定30余克

——【四川】 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直接解除强制措施

——【浙江】 某系列诈骗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935网络赌博案,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200多万,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只认定20余万,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河北】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

——【四川】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被认定为负责人且涉嫌数额巨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某贩卖毒品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川】 某抢劫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一年多后,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沟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其终止侦查

——【甘肃】 某妨害公务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江苏】 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当事人获判缓刑

——【四川】 某线下开始赌场案,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在其具有前科的情况下,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四川】 某当事人被控抢劫案,尚响军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在将其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后,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

——【四川】 某危险驾驶案,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5毫克/100毫升,且有其他不利情节的情况下,最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甘肃】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广东】 某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组织卖淫案,涉案情节严重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后获得轻判

——【四川】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金额较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污染环境案,该案为督办案件,在尚响军律师多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在审判阶段,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获轻判缓刑

——【四川】 某盗窃案,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其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其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人多次沟通、辩护,其以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此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更到法定刑三年以下,再到最终判决一年十个月,成功地实现了由重罪到轻罪的有效辩护

——【四川】 某诈骗案,涉案金额500万元,在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尚响军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随即以不构罪的辩护理由提交了书面的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当面和承办人沟通,请求对其不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

——【陕西】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某组织卖淫案,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实刑,在法院阶段,尚响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经过尚响军律师的辩护,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于开庭当天释放。

——【安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尚响军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该案,公诉机关指控掩隐金额近百万,并认为其是主犯,没有退赃退赔,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判处刑罚,经过尚响军律师的辩护,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关于其属于从犯、构成自首的建议,成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四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在批捕阶段,检察院采纳尚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尚响军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就当时构成自首提交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和案件检索报告,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最终判决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河北】 某当事人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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