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世界杯来了,如果你朋友圈有人天天发赔率——这篇文章请转给他
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来了!
绿茵场上战火重燃,104场比赛、48支球队逐鹿。与此同时,很多人的朋友圈突然变得热闹起来——有人晒赔率表,有人发下注截图,有人拉群“组局”,甚至有人自称“庄家”,堂而皇之地招揽投注。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不得不敲响警钟:朋友圈的赌球“庄家”,可能已经站在了看守所门口。
一、数据触目惊心:世界杯期间,赌球犯罪正在集中爆发。
据官方媒体报道,中国在一次打击网络赌球的行动中,逮捕了超过540名犯罪嫌疑人,涉及金额超过15亿美元。2024年欧洲杯期间,贵州黎平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网络赌球开设赌场案,涉案赌资高达560余万元,19人被判刑。近日,安徽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刚审结的一起网络赌场案中,短短一年时间涉案赌资累计达3900余万元,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
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家庭破碎的故事。
每一次大型足球赛事,都是网络赌球案件的高发期。而这次美加墨世界杯首次扩军至48支球队,比赛场次增至104场,中国体彩报估计,竞彩店的客流量可能达到日常的数倍。非法赌球的规模,只会更加惊人。
二、“我就拉个群而已”,你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很多人觉得,我在朋友圈发个赔率,拉个微信群让大家下注,自己当个“小庄家”,也就是“玩玩”,能有多大问题?
大错特错,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提高到了“五年以下”,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达十年有期徒刑。这不是小打小闹。
那么问题来了: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组织赌球,算不算“开设赌场”?
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办案机关的立场非常明确:赌场不一定是物理空间,微信群、QQ群都可以成为电子赌场。司法实践中,组织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也就是说,哪怕你没自己建网站,只是帮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发展下线、接受投注,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面临数年牢狱之灾。
三、罪名的选择:开设赌场罪 vs 赌博罪,一字之差刑期天壤之别。
有人可能听过“赌博罪”,心想顶多判个三年吧?那么必须弄清楚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因为这两个罪的量刑差别可不小。
赌博罪的入罪门槛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具体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则更重。开设赌场罪基本犯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最高达十年。
两者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经营性和控制支配性。
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控制性——制定赌博规则、控制赌资结算、对不特定赌客开放、持续稳定运营。简单说,就是你像一个“老板”在经营一家“赌场”。而聚众型赌博罪通常带有随机性和松散性,组织者往往自己也参与赌博,不具备稳定的经营特征。
司法实践中,在微信群设定规则、招募赌客、控制赌资、持续运营的行为,绝大多数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这意味着,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期可能从“三年以下”骤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职业赌徒也不行:以赌博为业同样入刑。
除了组织者,参与者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长期从事赌博活动。如果你长期参与网络赌球,无正当职业,赌博收益构成日常支出的主要来源,即便不是组织者,也可能单独构成赌博罪,面临刑事处罚。简单说,组织赌球是犯罪,自己长期沉迷赌球、以赌为生,同样可以判刑。
五、参赌者也会被行政处罚。
即使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参赌者也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别在于参赌者的目的:亲朋好友之间小额娱乐输赢,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认定为赌博。但一旦具有营利目的、赌资较大,行政处罚在所难免。
六、真实案例:朋友圈一条赔率表,换来一年刑期。
2024年欧洲杯期间,贵州都匀市的索某某做了一件很多人正在做的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足球比赛赔率,自己坐庄接受他人下注。
他干了什么?从网络赌博网站上下载赔率表,单独发给需要下注的人,赌客通过微信转账下注,索某某自己坐庄,输了赔钱,赢了赌资归自己。一个月时间,涉案赌资近20万元,个人获利1.7万余元。
结果呢?都匀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值得一提的是,索某某的作案工具——他用来发朋友圈和收款的手机——同样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你的手机、微信账号,都可能成为涉案工具被依法处置。
还有更严重的案例。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有被告人注册赌球平台账号成为会员代理,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返佣,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的立场非常清晰:网络赌球没有“玩一玩”,动辄就是牢狱之灾。
七、警惕“代理”陷阱——朋友圈的一条链接,可能让你从参赌者变成共犯。
很多人自己没有组织赌球,只是在朋友圈转发了某个赌博平台的链接,或者把自己的会员账号分享给朋友使用。这种行为同样危险。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技术支持等服务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更需警惕的是“全民代理”模式。目前大量境外赌博平台采用全民代理制度,任何人注册会员后都可以生成专属推广链接,发展下线并获取佣金。即便你从未实际“经营”赌场,只要你分享链接、发展下线,就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
“代理”的认定门槛比你想象的低得多。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即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只要能证明行为人通过发展会员、获取返利等方式与赌博网站存在实质性代理关系,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代理。
典型案例:四川都江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体育网络主播向粉丝发送赌博链接,发展下线会员600余名,收取代理佣金145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又如另外一起案件,被告人深陷网络赌博后为境外网站担任代理,发展赌客累计下注额达2.5亿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八、律师忠告: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作为刑事律师,我看到太多当事人直到戴上手铐的那一刻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常说同一句话——“我以为就是发发朋友圈而已”。
不。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发生的一切,都是司法机关电子取证的重点对象。你的每一次转账、每一个红包、每一条赔率表,都可能成为定罪铁证。
四年一届的世界杯,应该是青春的记忆、激情的释放,而不是法院的传票和冰冷的铁窗。如果你身边有人在朋友圈组织赌球,请把这篇文章转给他——救一个人最好的时机,是他在犯罪之前。
尚响军律师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成都市检察系统“益心为公检察云”公益诉讼志愿者
成都市律师协会金牛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法律实务专业中心副主任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援助律师
成都东部新区、金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库援助律师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百人团成员
“智汇刑辩”创始合伙人
微信公众号“刑事全覆盖”、“民事法典”创始人
联系电话13036670168,微信15390431361
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曾在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在刑事、民商事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公众号“刑事全覆盖”、“民事法典”吸纳粉丝数万人。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及个人日常法律风险防控等,代理的案件遍布四川、甘肃、新疆、西藏、陕西、上海、浙江、河南、河北、湖北、贵州、内蒙古、重庆、江苏、安徽、青海、广东等全国各地,多次取得刑事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由重罪到轻罪、由重刑到轻判、二审改判等结果。
在积极办理委托案件的同时,尚响军律师始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每年接受成都市、成都东部新区、金牛区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评价。
尚响军律师亦积极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秉持专业视角多次接受封面新闻、四川法治报等媒体采访,参与法治解读,传播法律知识。
此外,尚响军律师热心投身公益事业,担任成都市检察系统“益心为公检察云”公益诉讼志愿者,主动提供案件线索并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以专业力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执业以来,尚响军律师始终秉承“每一场生命、财产、自由的托付,我们都全力以赴”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附部分亲办案例:
——【青海】 某盗窃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尚响军律师二审介入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中,一审法院采纳尚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后,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为当事人减轻刑期十年两个月
——【新疆】 某交通肇事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刑),尚响军律师二审介入后,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因为当事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一审判决后也未被羁押,二审改判缓刑后,为当事人免去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四川】 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被指控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尚响军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全案做无罪辩护,在审判阶段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合议庭两次延期审理,近期,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尚响军律师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诈骗罪,仅认定其犯罪金额为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贵州】 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河南】 某电信诈骗案,涉案人数近百人,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冒充警察涉嫌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强奸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上海】 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主要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川】某强奸案(轮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采纳尚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其不够成轮奸,改判有期徒刑九年
——【四川】 某未成年人(多人)强制猥亵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已解除强制措施
——【四川】某贩卖毒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经过和承办人的充分沟通,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00余克毒品在审查起诉阶段仅认定30余克
——【四川】 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直接解除强制措施
——【浙江】 某系列诈骗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935网络赌博案,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200多万,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只认定20余万,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河北】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
——【四川】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被认定为负责人且涉嫌数额巨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某贩卖毒品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川】 某抢劫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一年多后,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沟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其终止侦查
——【甘肃】 某妨害公务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江苏】 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当事人获判缓刑
——【四川】 某线下开始赌场案,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在其具有前科的情况下,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四川】 某当事人被控抢劫案,尚响军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在将其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后,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
——【四川】 某危险驾驶案,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55毫克/100毫升,且有其他不利情节的情况下,最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甘肃】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广东】 某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检察院采纳律师尚响军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某组织卖淫案,涉案情节严重,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意见,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后获得轻判
——【四川】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金额较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 某污染环境案,该案为督办案件,在尚响军律师多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在审判阶段,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获轻判缓刑
——【四川】 某盗窃案,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其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其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人多次沟通、辩护,其以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此案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更到法定刑三年以下,再到最终判决一年十个月,成功地实现了由重罪到轻罪的有效辩护
——【四川】 某诈骗案,涉案金额500万元,在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尚响军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随即以不构罪的辩护理由提交了书面的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当面和承办人沟通,请求对其不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
——【陕西】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 某组织卖淫案,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实刑,在法院阶段,尚响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经过尚响军律师的辩护,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于开庭当天释放。
——【安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尚响军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该案,公诉机关指控掩隐金额近百万,并认为其是主犯,没有退赃退赔,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判处刑罚,经过尚响军律师的辩护,法院采纳尚响军律师关于其属于从犯、构成自首的建议,成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四川】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案,在批捕阶段,检察院采纳尚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尚响军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就当时构成自首提交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和案件检索报告,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尚响军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最终判决当事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河北】 某当事人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检察院采纳尚响军律师的意见,对其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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